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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复杂案件:盗马贼杀人盗马后离奇自缢 被害看马人家属起诉马场案
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zhibo/member/index.php?member_id=1000&zhibo_id=1836&domain=bjfyzb.chinacourt.org | 作者:丁智勇律师 | 发布时间: 1652天前 | 1326 次浏览 | 分享到:
http://www.chinacourt.org/zhibo/member/index.php?member_id=1000&zhibo_id=1836&domain=bjfyzb.chinacourt.org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08年11月,延庆康西草原附近马场发生离奇盗马杀人案件,盗马贼在杀害两看马人后被发现自缢山中,两匹赛马累死。被杀害的看马人之一郭先生的妻子邵女士和女儿郭小姐将马场主人覃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6万余元。
    该案将于12月10日上午9:30时在朝阳区法院三层涉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网将全程直播庭审过程,敬请关注。
 
本人作为原告代理人将参与庭审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上午9:3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盗马贼杀人盗马后离奇自缢被害看马人家属起诉马场案审理。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刘妍。 [08:49:23]  

163618 • [主持人]:届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50:32]  
163620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8:51:25]  
163628 • [主持人]:去年11月,延庆康西草原附近马场发生离奇盗马杀人案件,盗马贼在杀害两看马人后被发现自缢山中,而两匹被盗赛马被累死。 [08:54:36]  
163649 • [主持人]:被杀害的看马人之一郭先生的妻子邵女士和女儿将马场主人覃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6万余元。 [08:59:51]  
163655 • [主持人]:据此前相关媒体报道,盗马贼曾在马场打工,两人均不到20岁。被盗的两匹赛马中,一匹是纯种英国马,另一匹在国内赛马大赛中多次获奖。警方经现场勘察分析,初步得出结论为盗马贼杀人盗马后骑马进入黄羊山,试图翻山离开北京,但是夜间在山中迷路,赛马经过超负荷跋涉累死,二人惊慌失措下感觉逃跑无望用马缰绳自缢。 [09:01:26]  
163726 • [主持人]:据了解,此案在今年8月26日曾开庭,庭审中,马场场主覃先生的代理人表示,郭先生生前与马场并不存在雇佣关系。而邵女士拿出一份有马场场主签名的“北京外来人员死亡证明书”,当中标明马场场主与郭先生之间是雇佣关系。由于马场一方要求对死亡证明书上的签字做鉴定,法官宣布休庭。 [09:18:08]  
163750 • [主持人]:现在,双方代理人已经进入法庭。 [09:21:35]  
163783 • [主持人]:本案由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审理,审判长刘黎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郝娟娟担任法庭记录。 [09:26:28]  
163792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29:15]  
163816 • [审判长]: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核对当事人身份。 [09:32:53]  
163826 • [原、被告代理人]:听清了。 [09:34:21]  
163830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 [09:34:51]  
163837 •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
 1、丧葬费22087.5元。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即08年全市职工平均收入44175元÷12个月×6个月  
 2、死亡赔偿金494500元。24725元×20年  
 3、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根据被害人家属的具体情况估算的  
 以上共计566587.5元,具体计算方法同我方提交的明细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同起诉书。原告的丈夫受雇于被告经营的位于延庆县康庄镇小王庄三间房马场,负责喂养、看护赛马。2008年11月10日夜晚,郭与另外一个看护人被盗马的人残忍杀害,盗马的人盗走两匹价值百万的赛马。后警方在京西黄羊山发现两个盗马的人用马缰绳自缢身亡,两匹赛马被累死。 [09:35:57]  
163859 • [审判长]:二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38:58]  
163870 • [被告代理人]:郭与被告并没有雇佣关系,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说郭受雇于被告与事实不符,并且没有证据支持。被告只是请自己的一个王姓亲戚到自己的马场帮忙,郭是追随王在马场工作、生活,郭并不是被告的雇员,所以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后王与郭被盗马的人杀害。 [09:40:27]  
163895 • [被告覃先生]:郭的死亡证明上不是我签字,我申请对该死亡证明上的“覃祖坚”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且该马场已经在07年时由我转让给其他人,所以事发时我已经不是该马场的所有人,不应该由我承担责任。而且,当时王来的时候也只是说在马场弄个鸡舍,养鸡,并不是来帮助喂马、养马,王和郭并不是马场的雇员,不应该由马场承担责任,事发时我也不是马场的厂主了,所以也不应该由我承担责任。 [09:43:09]  
163938 • [审判长]:今天开庭前被告覃先生提交了一份马场转让协议,称该马场已经于2007年转让给王先生,后法庭依法追加王先生为本案共同被告,被告王先生现在发表答辩意见。 [09:46:55]  
163955 • [被告王先生]:因为覃经营马场经营不善,所以想把马场转让出去,我弟弟开始想承包马场,但是因为没有资金,所以就把马场要转让的事情告诉了我.2007年我就从覃先生那里把马场承包了过来。王是我弟弟叫来的,郭是追随王来的。刚开始,王来的时候只是说来养鸡,并不是受雇于马场。我们也是受害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09:48:58]  
163958 • [审判长]:原告现在有什么意见发表,对被告的答辩有没有补充? [09:49:15]  
163972 • [原告代理人]:公安机关已经有侦查结论证明郭是受雇于覃,现在覃先生不认可双方之间有雇佣关系是不符合真实情况的。另外想讯问一下被告死者王女生、被告王先生以及王先生的弟弟是什么关系? [09:50:43]  
163986 • [被告王先生]:我们都是亲戚,死者王女生是姐姐。事发后公安机关询问我时,我已经把刚才陈述的事情经过和事实都向公安机关陈述过,但是因为公安机关当时认为与盗马的事情没有关系,所以没有进行记录。 [09:52:45]  
163992 • [审判长]:现在开始举证质证 。 [09:53:56]  
164003 • [原告代理人]:  1、北京市外来人口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郭08年11月10日晚在被告人的马场为阻止盗马的人盗马被杀害。也证明被害人和被告的关系。
 2、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郭的死因是由他人用钝器反复击打头部致死,也证明郭死前与他人进行过激烈的搏斗。
 3、火化证。证明郭已经死亡,并在延庆县殡仪馆火化。
 4、新闻报道。是从网站上下载下来的京华时报,证明本案杀人盗马的过程,并且说明郭是在5个月前从外地来京务工,并在被告的马场工作
 5、结婚证。证明原告邵与郭怡威是夫妻关系
 6、吉林省龙潭区新吉林街道新工社区居民委员会委会证明。证明原告与郭是夫妻关系,以及父女关系。
 7、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新吉林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证明郭和原告分别是夫妻关系、父女关系。也证明郭是居民户口,不是农民户口。
8、询问笔录以及公安机关的相关文书。 [09:55:24]  
164009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09:55:55]  
164026 • [被告覃先生代理人]:质证意见如下。1、真实性认可,但是关联性不认可。对覃的签名不认可,不是覃本人的签名,申请对该证据上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不能证明郭是为了阻止盗马被杀害。  2、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郭和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所以不应该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郭和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所以不应该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4、真实性不认可,原告不能证明此证据的合法来源。而且此证据上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上面记载的喂马师夫妇就是指王和郭,而二人并不是夫妇。5、上边我方认为结婚证记记载的名字不是郭先生。
 6、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居民委员会没有权利证明夫妻关系和父女关系。夫妻关系应该由民政局开具证明,父女关系应该由派出所开具证明。
 7、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无法对原告的证明事项没有异议,但是证明郭和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09:58:57]  
164054 • [审判长]:被告王先生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04:13]  
164063 • [被告王先生]:1、看不清楚,不清楚这份证据,不认可。2、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没有异议,认可。我不清楚郭的家庭情况,只是知道他和我姐姐王在一起,但是有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我不知道。其他证据均没有异议。 [10:06:06]  
164066 •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证据提交 。 [10:06:35]  
164089 • [原告代理人]:1、2008年11月11日延庆县公安局对覃先生的询问笔录。证明刑警讯问覃的工作单位时,其中覃陈述其是在延庆县租了一个马场,并阐明了租期等事实。2008年12月5日延庆县公安局对覃先生的询问笔录。证明郭遇害的马场由覃先生经营,并且二人非常熟悉;刑警问覃,郭丢失了什么东西,覃回答了郭丢失的东西。证明其对郭非常熟悉。2、2008年11月11日延庆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被讯问人陈述马场是由覃承包,并且陈述了覃的一些身份情况。并陈述了郭和王在马场工作,和覃是亲戚关系。3、延庆县公安局对被告王先生的询问笔录。证明王是坚的亲戚;郭在覃的马场负责看马;王的姐姐是死者王女士,户口在天津,姐夫是死者郭先生,户口在黑龙江,事发时二人在延庆县覃的马场负责看马。并且笔录中王先生也陈述郭和王平时在马场看马、喂马,另外还有两个训马师;覃也经常到马场去。4、2008年11月11日延庆县公安局对报警人的询问笔录。报警人陈述厂主是一个北京人,30多岁;老郭在马场负责喂马。5、2008年11月11日延庆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被告王先生弟弟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弟弟也是马场的管理人员之一;证明马场是覃经营;郭和王在马场负责管理、喂马;其几乎每个周末都会到马场,并且马场有什么事情都是其过来处理;事发时马场有四个人,2008年年初过来了两个训马师。6、2008年12月17日延庆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证明郭是马场工作人及撤销案件的理由。7、呈请鉴定报告书两份。证明郭系马场工作人员及呈请的理由、依据。8、08年11月11日延庆县公安局刑侦四队制作的案件审批表。证明郭是马场工作人员。以上证据均来源于法院向延庆县公安局调取的刑事案件卷宗,我方提交的均为复印件。 [10:14:15]  
164090 • [审判长]:各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14:53]  
164095 • [被告覃先生代理人]: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关联性均不认可。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都是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并不是原告自行调取,并且上述证据都是为了处理盗马案件的刑事案件,并不是为了查明本案,所以关联性不认可。也不能证明郭和王受雇于覃。这些材料都是二被告和其他讯问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所做的回答,并不能说明郭和覃之间有雇员关系,双方之间是否雇佣关系应该由法院认定,不应该由侦查机关进行认定。 [10:16:54]  
164099 • [被告覃先生]:事发后有人被杀,当时我也是出于配合公安机关赶快破案,所以就配合公安机关做了笔录。我和王先生也是亲戚关系,所以转让马场的事情也没有详细和公安机关说明。当时公安机关只是为了抓住凶手,所以没有过多讯问马场经营、承包的事情,公安机关也就没有对马场经营、承包的事情做笔录。 [10:17:50]  
164100 • [被告王先生]:事发后心里很乱,有人被害了,马也丢了,当时也不知道是两个训马师杀了人,当时只是想尽快配合公安机关把两个嫌疑人找到,所以没有想太多。如果当时知道还有现在民事案件的赔偿责任,那当时肯定会向公安机关陈述清楚。 [10:18:21]  
164105 • [被告覃先生]:事发后延庆县公安局打电话问我是否知道郭的电话号码,我当时确实不知道,还是我后来打电话问王先生的弟弟,其把郭的手机号码告诉给我,我又打电话给公安局,把郭的手机号码转告给公安局,所以郭的手机号码并不是我一开始就知道的。以前我都是管郭叫老郭,管死者王女士叫大姐,也是事发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我才知道这两个人的大名。 [10:20:18]  
164106 • [审判长]:被告有什么证据提交。 [10:21:30]  
164109 • [被告覃先生]:马场转让协议一份。 [10:22:18]  
164111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0:22:43]  
164116 • [原告代理人]:该协议是在转让方覃和受让方王没有签字的情况下,马场的场地所有人就已经签字了,其签字时间在王先生和覃先生签字之前,这个时间有出入,所以证明该证据是伪造的,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并没有提交这份重要的证据,所以说明这份证据是在第一次开庭后伪造的。我们认为,覃想把民事赔偿责任转嫁给没有赔偿能力的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该追究伪造证据的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10:24:40]  
164118 • [审判长]:被告王先生发表质证意见。 [10:25:11]  
164122 • [被告王先生]: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也认可。协议是我和覃签订的。当时是先征求了场地所有人的意见,其同意后我和覃才签的字,所以王的签字在前。 [10:26:09]  
164124 • [被告覃先生]:王先生的陈述是事实。 [10:26:40]  
164136 • [被告覃先生代理人]:补充提交证据。  1、犯罪嫌疑人郭木苏仁的姐姐的询问笔录。证明郭木苏仁杀害郭和王是因为三方发表了口角,产生了矛盾。2、询问笔录。证明郭木苏仁和另外一个犯罪嫌疑人和郭发生矛盾,所以才杀害了郭怡威。3、郭木苏仁的姑姑的询问笔录。证明目的同上。4、格爱德苏仁的哥哥的询问笔录。证明目的同上。以上证据均认可郭被两个犯罪嫌疑人(郭木苏仁、格爱德苏仁)杀害是因为双方之间发生了矛盾。5、照片。这些照片均来源于延庆县公安局的刑事案件卷宗,是法院依照职权调取的。证明案发时郭正在吃饭,并不是在对马场进行看护和喂马。我方的证明目的在刑事案件的笔录中没有记载,是我方根据照片进行的推论。 [10:30:08]  
164144 • [审判长]:原告对覃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32:34]  
164147 • [原告代理人]: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3、4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这些询问笔录和照片都是公安机关为了侦破刑事案件进行的调查,与本案的民事关系无关。这些笔录不能证明覃的证明目的。对照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覃的证明目的只是其的推论,并没有侦查机关的结论,证明目的不认可。 [10:33:46]  
164150 • [审判长]:被告王先生对覃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34:19]  
164154 • [被告王先生]:真实性和关联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也认可。事发时就是两个犯罪嫌疑人和郭在吃饭,喝酒后三个人发生矛盾,就发生了郭怡威被杀害的事情。 [10:34:58]  
164160 • [被告覃先生]:郭本身是东北人,性格比较豪放,又经常和两个犯罪嫌疑人喝酒,所以案发时肯定就是三个人发生矛盾,所以导致郭被杀害,并不是因为其为了阻止盗马才发生了惨案。 [10:35:29]  
164164 • [审判长]:被告王先生有没有证据提交。
[被告王先生]:没有。 [10:36:11]  
164175 • [审判长]:双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覃说经常去马场看到郭喝酒,说明覃经常去马场,其就是马场的负责人。
[被告覃先生]:我去马场只是去骑马,并不是因为我是马场的负责人。
[被告覃先生代理人]:原告认为我方提交的询问笔录和照片均不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但是今天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我方提交的证据是相同的,只是双方的证明目的不同。原告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是合理合法的,与本案有关联的,却否认我方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原告代理人陈述是相互矛盾的,请求法庭注意。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两匹被盗的马并不是被累死的,而是两个犯罪嫌疑人在自杀前将马杀死的,这个事实在之前的媒体报道中有误。 [10:38:05]  
164180 • [审判长]:庭前覃申请对死亡证明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经合议庭合议,现在法庭驳回覃的申请,法庭对此会记录在案。
[原被告双方]:听清楚了,同意。 [10:39:31]  
16418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公安机关对覃的讯问是依照职权进行的,可以认定笔录中覃的陈述内容是真实客观的,并非象覃陈述的只是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破案。覃陈述说公安机关对其做的询问笔录很多都是不全面的,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陈述,法庭不应该认定。覃陈述的关于郭手机号码的事情,是为了逃避责任,这不符合客观情况。不认可覃今天提交的马场转让协议,这是伪证,法庭不应该采信。覃陈述说郭与其没有雇佣关系,并且被害时不是在从事职务行为,不符合客观事实。 [10:41:32]  
164198 • [被告覃先生代理人]:郭和覃没有雇佣关系,郭被害时也不是在从事职务行为,覃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数额:郭的丧事已经处理过了,不存在丧葬费,丧葬费不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过高,同意由法庭酌定。死者王女士是应王先生的弟弟要求来马场居住,郭和王之前就住在一起,所以王到了马场,郭也就跟着王来到马场,郭并不是受雇于覃,郭受害时也不是从事职务行为。事发时是郭和郭木苏仁发生矛盾,郭先打了郭木苏仁,郭木苏仁就将郭打死,郭木苏仁出来时被王看到,于是也将王杀害,马匹是在郭和王被害后由郭木苏仁偷走作为交通工作使用的,所以可以看出两个犯罪嫌疑人并不是为了盗马才将郭和王杀害。 [10:45:18]  
164204 • [被告王先生]:郭被害是因为打架斗殴引起的,并不是为了阻止马匹被盗。而且郭是追随王来的,并不是受雇于覃,也不是受雇于我,我和覃都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0:47:04]  
164208 • [原告代理人]:覃没有否认赔偿数额,所以就说明其已经认可了双方之间有雇佣关系。现在覃的陈述与公安机关侦查时的笔录中的陈述有矛盾,这就说明覃要么就是向公安机关撒谎,要么就是在向法庭撒谎。被告现在陈述的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因为郭与两个犯罪嫌疑人之间发生矛盾,但是被告并没有提交证据。 [10:48:13]  
164216 • [被告覃代理人]:通过刑事案件的笔录可以看出,郭每天只给两个犯罪嫌疑人吃两顿饭,并且还让两个犯罪嫌疑人清理马粪,这些都是矛盾的积累。两个犯罪嫌疑人在和家属通电话时也多次表示,在马场经常受气。 [10:51:27]  
164220 • [被告王先生]:郭被害后我们和郭的弟弟联系过,当时郭的弟弟也表示人死了就死了,和他家人都没有关系。 [10:52:29]  
16422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如果还有意见没有陈述完毕,可以三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原被告双方]:听清楚了。 [10:53:17]  
164226 • [审判长]: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覃先生]: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
[被告王先生]: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 [10:54:15]  
164229 • [审判长]:休庭,看笔录签字。 [10:55:03]  
164232 •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对案件的关注! [10:56:47]  
164236 • [主持人]:在此,我们向担任本次直播记录张玉同志以及摄影工作的曹璐同志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01:34]  
164237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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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上午93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盗马贼杀人盗马后离奇自缢被害看马人家属起诉马场案审理。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刘妍。 [08: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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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8: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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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去年11月,延庆康西草原附近马场发生离奇盗马杀人案件,盗马贼在杀害两看马人后被发现自缢山中,而两匹被盗赛马被累死。 [08: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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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被杀害的看马人之一郭先生的妻子邵女士和女儿将马场主人覃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6万余元。 [08: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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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据此前相关媒体报道,盗马贼曾在马场打工,两人均不到20岁。被盗的两匹赛马中,一匹是纯种英国马,另一匹在国内赛马大赛中多次获奖。警方经现场勘察分析,初步得出结论为盗马贼杀人盗马后骑马进入黄羊山,试图翻山离开北京,但是夜间在山中迷路,赛马经过超负荷跋涉累死,二人惊慌失措下感觉逃跑无望用马缰绳自缢。 [0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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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据了解,此案在今年826日曾开庭,庭审中,马场场主覃先生的代理人表示,郭先生生前与马场并不存在雇佣关系。而邵女士拿出一份有马场场主签名的北京外来人员死亡证明书,当中标明马场场主与郭先生之间是雇佣关系。由于马场一方要求对死亡证明书上的签字做鉴定,法官宣布休庭。 [09: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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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现在,双方代理人已经进入法庭。 [09: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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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本案由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审理,审判长刘黎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郝娟娟担任法庭记录。 [09: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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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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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核对当事人身份。 [09: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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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代理人]:听清了。 [09: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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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 [09: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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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二原告:
  1
、丧葬费22087.5元。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即08年全市职工平均收入44175÷12个月×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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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494500元。24725×20  
  3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根据被害人家属的具体情况估算的  
  
以上共计566587.5元,具体计算方法同我方提交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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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同起诉书。原告的丈夫受雇于被告经营的位于延庆县康庄镇小王庄三间房马场,负责喂养、看护赛马。20081110日夜晚,郭与另外一个看护人被盗马的人残忍杀害,盗马的人盗走两匹价值百万的赛马。后警方在京西黄羊山发现两个盗马的人用马缰绳自缢身亡,两匹赛马被累死。 [09: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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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二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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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郭与被告并没有雇佣关系,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说郭受雇于被告与事实不符,并且没有证据支持。被告只是请自己的一个王姓亲戚到自己的马场帮忙,郭是追随王在马场工作、生活,郭并不是被告的雇员,所以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后王与郭被盗马的人杀害。 [09: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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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覃先生]:郭的死亡证明上不是我签字,我申请对该死亡证明上的覃祖坚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且该马场已经在07年时由我转让给其他人,所以事发时我已经不是该马场的所有人,不应该由我承担责任。而且,当时王来的时候也只是说在马场弄个鸡舍,养鸡,并不是来帮助喂马、养马,王和郭并不是马场的雇员,不应该由马场承担责任,事发时我也不是马场的厂主了,所以也不应该由我承担责任。 [09:43:09]   
163938 · [
审判长]:今天开庭前被告覃先生提交了一份马场转让协议,称该马场已经于2007年转让给王先生,后法庭依法追加王先生为本案共同被告,被告王先生现在发表答辩意见。 [09:46:55]   
163955 · [
被告王先生]:因为覃经营马场经营不善,所以想把马场转让出去,我弟弟开始想承包马场,但是因为没有资金,所以就把马场要转让的事情告诉了我.2007年我就从覃先生那里把马场承包了过来。王是我弟弟叫来的,郭是追随王来的。刚开始,王来的时候只是说来养鸡,并不是受雇于马场。我们也是受害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09:48:58]   
163958 · [
审判长]:原告现在有什么意见发表,对被告的答辩有没有补充? [09:49:15]   
163972 · [
原告代理人]:公安机关已经有侦查结论证明郭是受雇于覃,现在覃先生不认可双方之间有雇佣关系是不符合真实情况的。另外想讯问一下被告死者王女生、被告王先生以及王先生的弟弟是什么关系? [09:50:43]   
163986 · [
被告王先生]:我们都是亲戚,死者王女生是姐姐。事发后公安机关询问我时,我已经把刚才陈述的事情经过和事实都向公安机关陈述过,但是因为公安机关当时认为与盗马的事情没有关系,所以没有进行记录。 [09:52:45]   
163992 · [
审判长]:现在开始举证质证 [09:53:56]   
164003 · [
原告代理人]  1、北京市外来人口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郭081110日晚在被告人的马场为阻止盗马的人盗马被杀害。也证明被害人和被告的关系。
  2
、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郭的死因是由他人用钝器反复击打头部致死,也证明郭死前与他人进行过激烈的搏斗。
  3
、火化证。证明郭已经死亡,并在延庆县殡仪馆火化。
  4
、新闻报道。是从网站上下载下来的京华时报,证明本案杀人盗马的过程,并且说明郭是在5个月前从外地来京务工,并在被告的马场工作
  5
、结婚证。证明原告邵与郭怡威是夫妻关系
  6
、吉林省龙潭区新吉林街道新工社区居民委员会委会证明。证明原告与郭是夫妻关系,以及父女关系。
  7
、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新吉林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证明郭和原告分别是夫妻关系、父女关系。也证明郭是居民户口,不是农民户口。
8
、询问笔录以及公安机关的相关文书。 [09:55:24]   
164009 ·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09:55:55]   
164026 · [
被告覃先生代理人]:质证意见如下。1、真实性认可,但是关联性不认可。对覃的签名不认可,不是覃本人的签名,申请对该证据上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不能证明郭是为了阻止盗马被杀害。  2、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郭和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所以不应该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郭和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所以不应该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4、真实性不认可,原告不能证明此证据的合法来源。而且此证据上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上面记载的喂马师夫妇就是指王和郭,而二人并不是夫妇。5、上边我方认为结婚证记记载的名字不是郭先生。
  6
、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居民委员会没有权利证明夫妻关系和父女关系。夫妻关系应该由民政局开具证明,父女关系应该由派出所开具证明。
  7
、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无法对原告的证明事项没有异议,但是证明郭和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09:58:57]   
164054 · [
审判长]:被告王先生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04:13]   
164063 · [
被告王先生]1、看不清楚,不清楚这份证据,不认可。2、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没有异议,认可。我不清楚郭的家庭情况,只是知道他和我姐姐王在一起,但是有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我不知道。其他证据均没有异议。 [10:06:06]   
164066 · [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证据提交 [10:06:35]   
164089 · [
原告代理人]120081111日延庆县公安局对覃先生的询问笔录。证明刑警讯问覃的工作单位时,其中覃陈述其是在延庆县租了一个马场,并阐明了租期等事实。2008125日延庆县公安局对覃先生的询问笔录。证明郭遇害的马场由覃先生经营,并且二人非常熟悉;刑警问覃,郭丢失了什么东西,覃回答了郭丢失的东西。证明其对郭非常熟悉。220081111日延庆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被讯问人陈述马场是由覃承包,并且陈述了覃的一些身份情况。并陈述了郭和王在马场工作,和覃是亲戚关系。3、延庆县公安局对被告王先生的询问笔录。证明王是坚的亲戚;郭在覃的马场负责看马;王的姐姐是死者王女士,户口在天津,姐夫是死者郭先生,户口在黑龙江,事发时二人在延庆县覃的马场负责看马。并且笔录中王先生也陈述郭和王平时在马场看马、喂马,另外还有两个训马师;覃也经常到马场去。420081111日延庆县公安局对报警人的询问笔录。报警人陈述厂主是一个北京人,30多岁;老郭在马场负责喂马。520081111日延庆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被告王先生弟弟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弟弟也是马场的管理人员之一;证明马场是覃经营;郭和王在马场负责管理、喂马;其几乎每个周末都会到马场,并且马场有什么事情都是其过来处理;事发时马场有四个人,2008年年初过来了两个训马师。620081217日延庆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证明郭是马场工作人及撤销案件的理由。7、呈请鉴定报告书两份。证明郭系马场工作人员及呈请的理由、依据。8081111日延庆县公安局刑侦四队制作的案件审批表。证明郭是马场工作人员。以上证据均来源于法院向延庆县公安局调取的刑事案件卷宗,我方提交的均为复印件。 [10:14:15]   
164090 · [
审判长]:各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14:53]   
164095 · [
被告覃先生代理人]: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关联性均不认可。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都是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并不是原告自行调取,并且上述证据都是为了处理盗马案件的刑事案件,并不是为了查明本案,所以关联性不认可。也不能证明郭和王受雇于覃。这些材料都是二被告和其他讯问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所做的回答,并不能说明郭和覃之间有雇员关系,双方之间是否雇佣关系应该由法院认定,不应该由侦查机关进行认定。 [10:16:54]   
164099 · [
被告覃先生]:事发后有人被杀,当时我也是出于配合公安机关赶快破案,所以就配合公安机关做了笔录。我和王先生也是亲戚关系,所以转让马场的事情也没有详细和公安机关说明。当时公安机关只是为了抓住凶手,所以没有过多讯问马场经营、承包的事情,公安机关也就没有对马场经营、承包的事情做笔录。 [10:17:50]   
164100 · [
被告王先生]:事发后心里很乱,有人被害了,马也丢了,当时也不知道是两个训马师杀了人,当时只是想尽快配合公安机关把两个嫌疑人找到,所以没有想太多。如果当时知道还有现在民事案件的赔偿责任,那当时肯定会向公安机关陈述清楚。 [10:18:21]   
164105 · [
被告覃先生]:事发后延庆县公安局打电话问我是否知道郭的电话号码,我当时确实不知道,还是我后来打电话问王先生的弟弟,其把郭的手机号码告诉给我,我又打电话给公安局,把郭的手机号码转告给公安局,所以郭的手机号码并不是我一开始就知道的。以前我都是管郭叫老郭,管死者王女士叫大姐,也是事发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我才知道这两个人的大名。 [10:20:18]   
164106 · [
审判长]:被告有什么证据提交。 [10:21:30]   
164109 · [
被告覃先生]:马场转让协议一份。 [10:22:18]   
164111 ·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0:22:43]   
164116 · [
原告代理人]:该协议是在转让方覃和受让方王没有签字的情况下,马场的场地所有人就已经签字了,其签字时间在王先生和覃先生签字之前,这个时间有出入,所以证明该证据是伪造的,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并没有提交这份重要的证据,所以说明这份证据是在第一次开庭后伪造的。我们认为,覃想把民事赔偿责任转嫁给没有赔偿能力的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该追究伪造证据的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10:24:40]   
164118 · [
审判长]:被告王先生发表质证意见。 [10:25:11]   
164122 · [
被告王先生]: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也认可。协议是我和覃签订的。当时是先征求了场地所有人的意见,其同意后我和覃才签的字,所以王的签字在前。 [10:26:09]   
164124 · [
被告覃先生]:王先生的陈述是事实。 [10:26:40]   
164136 · [
被告覃先生代理人]:补充提交证据。  1、犯罪嫌疑人郭木苏仁的姐姐的询问笔录。证明郭木苏仁杀害郭和王是因为三方发表了口角,产生了矛盾。2、询问笔录。证明郭木苏仁和另外一个犯罪嫌疑人和郭发生矛盾,所以才杀害了郭怡威。3、郭木苏仁的姑姑的询问笔录。证明目的同上。4、格爱德苏仁的哥哥的询问笔录。证明目的同上。以上证据均认可郭被两个犯罪嫌疑人(郭木苏仁、格爱德苏仁)杀害是因为双方之间发生了矛盾。5、照片。这些照片均来源于延庆县公安局的刑事案件卷宗,是法院依照职权调取的。证明案发时郭正在吃饭,并不是在对马场进行看护和喂马。我方的证明目的在刑事案件的笔录中没有记载,是我方根据照片进行的推论。 [10:30:08]   
164144 · [
审判长]:原告对覃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32:34]   
164147 · [
原告代理人]: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34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这些询问笔录和照片都是公安机关为了侦破刑事案件进行的调查,与本案的民事关系无关。这些笔录不能证明覃的证明目的。对照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覃的证明目的只是其的推论,并没有侦查机关的结论,证明目的不认可。 [10:33:46]   
164150 · [
审判长]:被告王先生对覃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34:19]   
164154 · [
被告王先生]:真实性和关联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也认可。事发时就是两个犯罪嫌疑人和郭在吃饭,喝酒后三个人发生矛盾,就发生了郭怡威被杀害的事情。 [10:34:58]   
164160 · [
被告覃先生]:郭本身是东北人,性格比较豪放,又经常和两个犯罪嫌疑人喝酒,所以案发时肯定就是三个人发生矛盾,所以导致郭被杀害,并不是因为其为了阻止盗马才发生了惨案。 [10:35:29]   
164164 · [
审判长]:被告王先生有没有证据提交。
[
被告王先生]:没有。 [10:36:11]   
164175 · [
审判长]:双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
原告代理人]:覃说经常去马场看到郭喝酒,说明覃经常去马场,其就是马场的负责人。
[
被告覃先生]:我去马场只是去骑马,并不是因为我是马场的负责人。
[
被告覃先生代理人]:原告认为我方提交的询问笔录和照片均不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但是今天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我方提交的证据是相同的,只是双方的证明目的不同。原告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是合理合法的,与本案有关联的,却否认我方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原告代理人陈述是相互矛盾的,请求法庭注意。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两匹被盗的马并不是被累死的,而是两个犯罪嫌疑人在自杀前将马杀死的,这个事实在之前的媒体报道中有误。 [10:38:05]   
164180 · [
审判长]:庭前覃申请对死亡证明上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经合议庭合议,现在法庭驳回覃的申请,法庭对此会记录在案。
[
原被告双方]:听清楚了,同意。 [10:39:31]   
164189 ·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
原告代理人]:公安机关对覃的讯问是依照职权进行的,可以认定笔录中覃的陈述内容是真实客观的,并非象覃陈述的只是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破案。覃陈述说公安机关对其做的询问笔录很多都是不全面的,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陈述,法庭不应该认定。覃陈述的关于郭手机号码的事情,是为了逃避责任,这不符合客观情况。不认可覃今天提交的马场转让协议,这是伪证,法庭不应该采信。覃陈述说郭与其没有雇佣关系,并且被害时不是在从事职务行为,不符合客观事实。 [10:41:32]   
164198 · [
被告覃先生代理人]:郭和覃没有雇佣关系,郭被害时也不是在从事职务行为,覃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数额:郭的丧事已经处理过了,不存在丧葬费,丧葬费不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过高,同意由法庭酌定。死者王女士是应王先生的弟弟要求来马场居住,郭和王之前就住在一起,所以王到了马场,郭也就跟着王来到马场,郭并不是受雇于覃,郭受害时也不是从事职务行为。事发时是郭和郭木苏仁发生矛盾,郭先打了郭木苏仁,郭木苏仁就将郭打死,郭木苏仁出来时被王看到,于是也将王杀害,马匹是在郭和王被害后由郭木苏仁偷走作为交通工作使用的,所以可以看出两个犯罪嫌疑人并不是为了盗马才将郭和王杀害。 [10:45:18]   
164204 · [
被告王先生]:郭被害是因为打架斗殴引起的,并不是为了阻止马匹被盗。而且郭是追随王来的,并不是受雇于覃,也不是受雇于我,我和覃都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0:47:04]   
164208 · [
原告代理人]:覃没有否认赔偿数额,所以就说明其已经认可了双方之间有雇佣关系。现在覃的陈述与公安机关侦查时的笔录中的陈述有矛盾,这就说明覃要么就是向公安机关撒谎,要么就是在向法庭撒谎。被告现在陈述的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因为郭与两个犯罪嫌疑人之间发生矛盾,但是被告并没有提交证据。 [10:48:13]   
164216 · [
被告覃代理人]:通过刑事案件的笔录可以看出,郭每天只给两个犯罪嫌疑人吃两顿饭,并且还让两个犯罪嫌疑人清理马粪,这些都是矛盾的积累。两个犯罪嫌疑人在和家属通电话时也多次表示,在马场经常受气。 [10:51:27]   
164220 · [
被告王先生]:郭被害后我们和郭的弟弟联系过,当时郭的弟弟也表示人死了就死了,和他家人都没有关系。 [10:52:29]   
164223 ·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如果还有意见没有陈述完毕,可以三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
原被告双方]:听清楚了。 [10:53:17]   
164226 · [
审判长]:双方做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覃先生]: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
[
被告王先生]:坚持答辩和质证意见。 [10:54:15]   
164229 · [
审判长]:休庭,看笔录签字。 [10:55:03]   
164232 · [
主持人]:各位网友,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大家对案件的关注! [10:56:47]   
164236 · [
主持人]:在此,我们向担任本次直播记录张玉同志以及摄影工作的曹璐同志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01:34]   
164237 ·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