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密码

安全问题

注册 忘记密码?
我要预约
+86-13811578221
受托人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 ---------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某甲投资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
来源:金投律师事务所 | 作者:丁律师 | 发布时间: 1624天前 | 711 次浏览 | 分享到:
生效判决确认受托人对债务人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则足以认定受托人已履行信托义务。

【摘要】生效判决确认受托人对债务人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则足以认定受托人已履行信托义务。

【关键词】营业信托 信托义务

【案情】

201286日,某信托公司与第三人某乙公司签订山东滕州某丙干杂货调味品市场贷款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某乙公司委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1亿元,某乙公司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将信托资金交纳至信托资金账户,该账户为受托人为本资金信托开设的独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信托资金的用途为用于贷款给滕州市某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置业公司)进行山东滕州某丙干杂货调味品市场四期建设。本资金信托期限为18个月,满6个月后,借款人申请,并经委托人同意可提前结束。受托人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处理信托相关事务,并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以信托资金用于山东滕州某丙干杂货调味品市场四期建设,山东滕州某丙干杂货调味品市场三期B幢土地、在建工程、四期在建工程抵押给受托人,在建工程抵押办理前借款方不可以办理预售手续,抵押办理完毕后如要办理预售手续,需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若信托生效后,借款人提供新的足值的并经委托人认可的抵押物,可以置换原抵押物;某友、徐某、某某合、德合集团有限公司、滕州某丙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信托资金发放前,受托人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关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信托资金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山东滕州某丙干杂货调味品市场的经营收入、销售收入、出租收入。信用增级措施:1.山东滕州某丙干杂货调味品市场三期B幢土地抵押;2.滕州某丙干杂货调味品市场三期B幢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办理前借款方不可以办理预售手续,抵押办理完毕后如要办理预售手续,需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3.滕州某丙干杂货调味品市场四期在建工程抵押(不包括四期已抵押给农行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办理前借款方不可以办理预售手续,抵押办理完毕后如要办理预售手续,需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4.某友、徐某提供不可撤销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5.某某合提供不可撤销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6.德合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7.滕州某丙干杂调味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受托人的义务: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包括信托成立的通知、信托财产运作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和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托人对上述内容的所涉及到的受托人的义务及作为受托人应尽的责任进行承诺;若受托人未按照信托法及本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出现重大不尽职情况而导致信托贷款无法偿还的情况,受托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和监管工作,力求借款公司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本资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经破产清算后不足赔偿时由本资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资金信托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特别提示:对于上述各种风险,虽然受托人将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并有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根据有关法规,该损失应由信托财产承担。

201282日,某信托公司与某丙置业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1份,约定贷款金额1亿元,期限18个月,年利率16%。某丙置业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山东滕州干杂货调味品市场经营收入、房屋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同日,某丙置业公司与某信托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信托资产封闭管理合作协议,指定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为本次信托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管银行,对资金实施封闭管理。某丙置业公司必须对抵押物进行保险,保险金额至少是贷款本息和,保险期限不低于贷款期限。同日,某信托公司与某丙置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6份,约定为确保上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某信托公司的主合同债权顺利实现,某丙置业公司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山东省滕州市大同北路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坐落于滕州市北辛路南侧某丙批发市场北门西侧某丙批发市场综合商务楼笫某某、B幢第1-2层在建工程,滕州市大同北路东侧、兴工街西侧、某中路北侧滕州市某丙市场扩建工程A区四期1号楼在建工程,24号楼第1-6层在建工程,22号楼在建工程以及滕州市北辛路南侧某丙批发市场北门西侧某丙批发市场综合商务楼(B)3-20层在建工程向某信托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各抵押合同项下某丙置业公司的抵押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补偿款、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登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合同项下抵押物抵押期限为1.5年,自201282日起至201421日止。

2012815日,某信托公司按约向某丙置业公司发放贷款1亿元,然某丙置业公司未能按约还款。201448日,某信托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丙置业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000万元、支付利息、律师费等,同时要求某友、徐某、某丙干杂公司、某某合、吴彬、德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确认某信托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14)苏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某信托公司对抵押的财产在登记的主债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判决后,某丙置业公司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63日作出(2015)民一终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某丙置业公司撤回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413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某乙公司将信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某甲公司。同月,某信托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资金信托现状分配协议,某甲公司确认并同意某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现状分配给某甲公司,现状分配后资金信托即告终止;某甲公司确认并同意现状分配信托财产的方式将标的应收债权全部权益转让给某甲公司,自标的应收债权转让日起,资金信托即告终止,某信托公司对某甲公司基于资金信托的受托责任亦即终止,标的应收债权转让完成后某信托公司应进行资金信托的清算并向某甲公司出具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同月,某信托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应收债权转让协议,某信托公司将资金信托项下享有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某甲公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信托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384254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612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中执字第00760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由某信托公司变更为某甲公司。20183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执恢5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载明执行中拍卖了某友、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的房屋,拍卖款已退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后因申请执行人与其他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苏中执字第00760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2017102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淘宝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德合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大厦11301室、1801室的房屋分别以700万元、600万元公开拍卖。后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以物抵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另查明:某丙置业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签订的某信托合同E1050004号抵押合同约定:某丙置业公司将其名下坐落于山东省滕州市大同北路,面积为54891.5平方米,证号为xxx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某信托公司,所办理登记的“滕州他项(2012)第032"他项权证涉嫌伪造,其他抵押房产几乎销售一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法对某丙置业公司的抵押财产进行处置,故裁定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某甲公司为提起诉讼,与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总额80万元,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参与了本案诉讼。

还查明:2009921日,刘进与某丙置业公司签订杏腾国际购房协议书,购买房产位于滕州市户。20101015日石得勇因购买某丙置业公司名下杏腾国际小区212901室房产,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申请购房贷款237000元。2010112日王培松因购买某丙置业公司名下杏腾国际小区232112室房产,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申请购房贷款279000元。201163日徐文珊因购买某丙置业公司名下杏腾国际小区232113室房产,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申请购房贷款310000元。

以上法律关系如图: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信托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即生效判决确认某信托公司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事实,是否能够证明某信托公司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

本律师认为,案涉资金信托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信托成立的通知、信托财产运作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和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和监管工作,力求借款公司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某信托公司办理的滕州他项(2012)第032号土地他项权证书并非该局审批颁发,且内容并不属实。但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苏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某信托公司对滕州他项(2012)第032号土地他项权证书所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100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该份判决是生效判决,如果生效判决确认某信托公司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则足以认定某信托公司已履行“与该信托资金所对应的资金使用人签署抵押合同,确保所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这一信托义务。至于该土地他项权证书是否存在瑕疵,在上述判决所涉土地他项权内容的主文未被撤销之前,不能认定某信托公司存在重大不尽职行为。

本律师认为,上述事实的认定是客观正确的,虽然担保程序有瑕疵,但是并不影响担保的实质,受托人仍然可以获得优先受偿权。受托人履行合同过程当中,是否尽到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在起诉之前建议先委托律师咨询,否则可能会承担败诉后果,还搭上五十多万的案件受理费。

更多咨询请关注微信:金投律师事务所